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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1

公告辦理99年度下半年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

依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 受理申請時間:99年7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止。 二、 受理申請機關:本局。 三、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及實施計畫書後送達本局,或以掛號郵寄本局;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四、 申請類別: (一) 職業災害預防類: 1. 職業災害之研究。 2. 職業疾病之防治。 3. 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4. 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5. 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 6. 勞工安全衛生之宣導。 7. 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有關之事項。 (二)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類: 1. 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2. 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3. 職務再設計。 4. 職業輔導評量。 5. 職業訓練。 6. 就業服務。 7. 職業重建之研究。 8. 其他與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五、 申請資格:符合「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規定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六、 申請應備書件: (一) 申請書。 (二) 實施計畫書。 (三) 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四) 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照影本。 (五) 計畫內容編有國外差旅費者,應詳細說明考察人數、期間、地點、對象、目的及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 以上書件請依序裝訂後,備齊一式10份及光碟1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七、 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 計畫摘要。 (二) 緣由與目的。 (三) 計畫目標。 (四) 人力需求。 (五) 計畫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 (六) 經費概算表。 (七) 辦理方法(如申請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類,應包含課程配當表及講師名單)。 (八) 辦理期間。 (九) 預期成效。 (十) 績效評估方法。 (十一) 上年度之執行成果(如為第2年以上之延續性計畫者,應再增加本項)。 八、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案之計畫內容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之公告事項者,優先補助。 九、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本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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